后因施工过程中,工程因施工需要 ,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双方发生矛盾。理由不充分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2018年,
判决后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
而在2017年1月21日,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工程完工后,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
期间,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