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正刚 高飞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杨青
险人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法律明确禁止。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并用红色字体予以标明。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 ,”
由此可见 ,
事故发生后,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 ,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
因此,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投保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 ,侯某 ,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据该免责条款拒赔 ,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造成两车受损、依法予以支持 。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合理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
2014年9月4日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并据此拒绝赔付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 、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本案就是如此 。被保险人为陈某 、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此 ,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