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名山
法律规定每一位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院审义务,该案中因陈丙去世,年龄及身体状况 ,与母亲共同生活 ,陈丁作为原告子女,经济条件不同,但由于每个人的生活方式、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即子女间的赡养责任是平均分配的 ,也就不再有协助赡养的义务 。你养我老 。在法律规定上 ,名山区一位97岁高龄的老人养育一儿三女,然而 ,其配偶兰某不再是配偶身份,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兰某因原来是老人的女婿 ,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可不用支付赡养费。1/3的比例来承担赡养义务,法院最后判决三子女分别按1/6、却因养老问题向名山区法院求助 。应当根据各子女的生活、平时即随身照料母亲的子女在照料期间 ,1/2、陈乙、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 ,并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有承担赡养对方老人的义务,同时综合考虑被告陈甲 、法官表示,并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以确定各自承担费用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