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辆丢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担责应承担相应责任。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而车辆被盗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每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法院 :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本案中 ,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 ?对此 ,该车辆丢失 ,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并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 ,
2016年,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案情: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 ,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 ,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 ,近日 ,
综上条款 ,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故物业公司作为车辆管理服务人 ,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